【本文重點摘要】
- 告知範圍
- 違反告知的效果
- 解除契約的要件
- 告知義務人
【告知範圍】
大家應該都知道,
買保險時,若有體況需要誠實告知,
讓保險公司評估是否願意承保,
若不實告知,保險公司則可以解除保險契約並沒收保費 !
究竟何謂違反告知,
將透過這篇文章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從保險法可知,在投保時,
對於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
而此處所說的「書面詢問」,
就是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下圖)
各家保險公司要保書上都有健康告知事項,
但內容不見得都完全相同,
但基本上可分為幾個部分,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
過去五年內受否曾因……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詢問的事項,
會包含一個「期間」跟一個「狀況」,
若兩者都符合的情況,就要誠實告知,
若只符合其一的情況,則非告知範圍。
舉例:
三個月前看過感冒,
以「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來看,
雖曾因感冒接受醫師診療用藥,(狀況符合)
但已經超過二個月的告知前間,(期間不符)
則不屬於告知範圍。
【違反告知的效果】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白話翻譯:未據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正確估計危險,保險公司發現後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依據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白話翻譯:保險公司依保險法64條解除保險契約時,可以沒收保費不退還給保戶。)
綜上法條所述,
違反告知不但會被解除保險契約,
還會被沒收已繳保費,
所以,買保險千萬要誠實告知,
才不會得不償失。
【解除契約的要件】
依據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64條,
我們可以知道解除保險契約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五個:
一 書面詢問
二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三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四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五 無保險法第62條情況
一 書面詢問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
必須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有問到,
才算違反告知。
二 足以變高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
需為重要事項,
足夠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三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保戶本身知情,
且刻意隱瞞不告知。
四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該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若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
必須在這段期間內才能行使。
五 無保險法第62條情況
依據保險法第62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告知義務人】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理所當然為告知義務人,
那被保險人是否也要盡到告知義務呢 ?
舉例:
先生(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投保保險,
根據條款說法先生(要保人)應盡告知義務,
太太(被保險人)是否也要盡到告知義務呢 ?
實務上,無論是評議中心或法院判決,
多認為被保險人雖於法條未被要求告知義務,
但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身體健康最熟悉,
應認為被保險人也要盡到告知義務,
才能貫徹誠實信用與對價平衡精神。
以上,簡單透過保險法,
說明違反告知與解除保險契約的關係,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若有保險規劃需求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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