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疾病與理賠】
-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
- 已在疾病認定時點
- 舊疾痊癒與舊疾復發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
依據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由上述法條可知,
若洽訂保險契約時,
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
則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至於已在疾病是否等於既往症呢 ?
答案是並不完全相同 !
一 已在疾病
指訂約時已經存在的所有疾病,
不包含已經痊癒的疾病,
屬於保險法第127條的不賠事項。
二 既往症
指訂約前曾經存在的所有疾病,
也包含已經痊癒的疾病,
不一定屬於保險法第127條的不賠事項。
【已在疾病認定時點】
另外,
訂約時的已在疾病或妊娠如何認定 ?
學說與實務上有多種見解,
但實務上以「外表跡象說」為大宗,
此說也是為了保護善意的被保險人。
根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定(乳癌案)
「保險法第127條所謂被保險人以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跡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
(亦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
【舊疾痊癒與舊疾復發】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知道保險法第127條中,
已在疾病的認定時點,
但如果舊疾痊癒與舊疾復發呢 ?
一 舊疾痊癒
若被保險人曾罹患某一疾病,
但已經痊癒,
即非保險法中的已在疾病。
二 舊疾復發
接續上面的舊疾已經痊癒,
若投保後舊疾復發,
則視為訂約後的新疾病,
保險公司不能依保險法第127條拒賠。
(參照板橋地方法院100年保險簡上字第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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