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摘要】
- 理論見解
- 實務見解
- 目前實務
【理論見解】
實支實付一人可以買幾張 ?
相信這是很多保戶的疑問,
有的業務說一人只能買一張,
有的業務說一人可以買很多張,
理論與實務見解有什麼差異 ?
以下將透過這篇文章說明。
首先,
從保險法中複保險的法理來看,
理論上認為不能多保多賠,
但保險法並未規定十分明確。
依據保險法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白話翻譯:投保多家保險公司時,對於保險價值,由各家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去比例分攤做給付。)
該條文的立法用意,
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禁止不當得利,
不應該藉此多領超出醫療費用的理賠金,
以免引發道德風險。
但是 !
因為實支實付投保時,
無法估算保險價值(不像產險),
所以保險法第38條是否適用實支實付 ?
保險法在此並未規定明確。
但學說多數認為,
投保多實支應該類推適用第38條,
投保多家實支實付時,
仍要由各家採取比例分攤去給付。
【實務見解】
然而,理論歸理論,
實務上則是認為可以多保多賠。
根據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五十七條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白話翻譯:投保時若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各保險公要保書中,
亦會載名該事項。(下圖)
【目前實務】
實務上雖然認為可以多保多賠,
但目前實務是,
金管會於108年8月8日發布公文,
針對實支實付投保張數加以限制,
自108年11月8日起實施,
其公文如下圖。
公文內容簡單整理如下,
醫療險與意外險分開計算。
一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每一被保險人上限三張,
可另附加一張自付額實支。
二 實支實付型意外險
每一被保險人上限三張,
可另附加一張自付額實支。
三 不列入張數計算的險種
1 學生保險
2 團體保險(由要保單位負擔保費)
3 旅行平安險
4 微型保險
5 登山保險
6 車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險
7 住宅火險或居家綜合險附加之
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駐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8 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含之旅行平安險
綜上所述,
實支實付目前實務仍是可以多保多賠,
但針對投保張數加以限制,
雖然離法律理論見解仍有一段差距,
但至少主管機關已基於損害填補原則,
採取相關配套措施。
全省北、中、南皆有團隊夥伴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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