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 指定受益人
- 變更受益人
- 受益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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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
當我們投保具身故保險金的險種,
如壽險或意外險等,
都可以預先指定享有保險給付請求權的人,
也就是保險所稱的受益人,
究竟保險受益人如何指定呢?
有無什麼條件限制?
本篇文章將簡單為大家說明。
根據保險法第110條第1項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白話文翻譯:要保人可「隨時」向保險公司提出受益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指定性質上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太深可忽略XD),不需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即生效力,且可以給「任何自然人,甚至法人」,亦「不限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親屬」。)
然而實務上,
當我們指定受益人為非直系血親時,
如情侶、朋友等,
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受理,
因為保險公司會擔心沒關係的受益人,
會不會有道德風險問題,
像是刻意謀害被保險人領取身故保險金等。
(但我們可從社會新聞得知,
有血緣關係的人更容易去傷害被保險人。XD)
回歸法理來說,
當要保人意思表示指定受益人時,
該處分就已經發生效力,
保險公司是不得拒絕受理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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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受益人】
除了訂立契約時,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要保人也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
根據保險法第10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白話文翻譯:當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是先生,被保險人是太太,變更要保人則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受益人的變更性質上亦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不須經過保險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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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喪失】
然而受益權也是要消滅的可能,
以下列出三種常見受益權喪失的情況。
一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
根據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白話文翻譯:受益人要活著才能請求保險金 !)
另根據保險法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白話文翻譯:若受益人死亡後無其他受益人存在,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之財產。)
二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亦不符合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
受益人以生存者為限之要求,
應該認為受益權消滅,
若受益人死亡後無其他受益人存在,
保險金應依保險法113條,
作為被保險人之財產。
三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喪失其受益權。」
(白話翻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將領不到理賠金,屬於保險法第55條第七款的失權原因。)
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人遺產。」
(白話翻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將領不到理賠金,如果無其他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就當作被保人遺產。)
總結
要保人可隨時指定及變更受益人,
若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之保險契約,
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
受益人在特定狀況下會喪失受益權,
保險金將給付給其他受益人,
若無其他受益人的強況下,
該筆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給付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下一篇文章將為大家說明,
最常見被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繼承人」,
其在理論與實務上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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