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變更與通知義務

by Brian

【本文重點摘要】  

  • 職業變更與危險增加
  • 有通知與未通知的效果
  • 目前實務

【職業變更與危險增加】

買保險時,小明還只是個學生,
後來出社會去當貨車司機。
買保險時,小美還只是個銀行上班族,
後來為了圓夢去當空服員,

職業變更即意味著危險增加,
保險公司可能因此承擔更大的風險對價,
此時是否應該主動通知保險公司 ?
若有通知,保險公司可以做什麼 ?
若未通知,保險公司又會怎樣呢 ?
實務上作法又是如何 ?
將透過這篇文章說明。

 

根據保險法第59條第2項(主觀危險增加)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白話翻譯:保戶自己導致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要通知保險公司。)


而此處所說的「危險增加」包含很多狀況,
且危險增加需符合三要件:
1 重要性
2 持續性3 不可預見性
其中,
人身保險最常見的危險增加就是職業變更,
當職業變更導致職業等級變高或變拒保類,
即符合法條所說的危險增加達特定程度,
應通知保險公司。
(此部分可參照各保險公司職業等級表)

【有通知與未通知的效果】

當危險增加達應通知保險公司的程度時,
又可分為有通知與沒通知的法律效果。

一 有通知的效果
根據
保險法第60條第1項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白話翻譯:通知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可以終止契約或調整保費。)


二 未通知的效果

根據
保險法第57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白話翻譯:沒通知保險公司,當保險公司知道後可以解除契約。
但這實在太狠了,與目前實務處理方式不同,這部分下段說明。)

【目前實務】

目前實務上,
人身保險中僅傷害保險
有職業變更(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常見險種:一 意外險、二 部分失能險

一 意外險
1 通知:
a 調整保費(多退少補)。
b 達拒保程度,終止契約。

2 未通知:
a 保險事故發生時,按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
b 保險事故發生時,達拒保程度,拒賠(因無從推算折算比率)。

二 部分失能險 (有意外增額給付的失能險)

1 有通知:
達拒保程度,終止契約。

2 未通知:
這部分各家條款寫法不盡相同,
依條款約定,下圖舉例說明。

上圖,達拒保程度未通知,
條款約定未通知還是會理賠,
僅針對意外增額給付部分拒賠。

上圖,達拒保程度未通知,
條款沒約定未通知的效果,
回歸保險法,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以上,簡單透過保險法,
說明職業變更(危險增加)與通知義務,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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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透過以下資訊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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