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摘要】
- 停效的原因
- 停效的要件
- 催告與寬限期
【停效的原因】
相信有些保戶可能經歷過保單被停效的狀況,
停效期間保險公司是不付給付責任的喔 !
究竟為何保單會被停效 ?
停效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
將透過這篇文章說明。
可能導致保單停效的原因很多,
大致分為下列三種:
一 保費到期未交付
催告後屆三十日(寬限期)仍不交付時。
二 墊繳本息超過保價不足墊繳一日
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三 借款本息超過保價之日
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催告),
催告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其中以保費到期未交付的停效最常見,
此處將著重這部分做討論。
【停效的要件】
依據保險第116條第1項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白話翻譯:保險費應繳沒繳,被催告後一個月(寬限期)還不繳,保單就會被停效。而停效就代表保單暫時失去效力,沒有保障了,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都不會理賠 ! )
依據保險第116條第2項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白話翻譯:催告要寄到要保人或有繳保費之人最後住所或居所。)
從上述法條所述,
我們可以知道停效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三個:
一 催告
二 催告到達住所或居所
三 催告到達後屆滿30天寬限期
可從這三點去檢視保單是否「真正停效」。
一 是否催告 ?
要進入停效前,
保險公司應以掛號寄出書面催告。
當合法催告有爭議時,
應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
二 催告是否到達住所或居所 ?
催告採到達主義,
應寄達要保人最後住所或居所,
所以有換住址一定要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 !
另外,若催告寄達社區管委會由警衛代收是否也視為到達?
實務上認為該催告已達保戶可支配範圍,亦視為送達。
(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4號判決)
三 催告到達後是否屆滿30天寬限期 ?
催告送達後起算30天寬限期,
於屆滿寬限期後才可停效,
若最後一天若為假日則往後順延。
(民法第122條)
【催告與寬限期】
從前段說明可知,
停效前保險公司必須催告並經過寬限期,
但,停效前一定都會催告嗎 ?
根據保險第116條第1項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其中提到「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是考量保險公司在繳費周期短時,
催告將不符實益。
如月繳件應繳未繳,
則會發生在催告後未滿寬限期,
又要再催告的情況,
導致作業程序繁瑣,沒有意義,
故是否催告,多數認為是「任意規定」,
保險公司可以以契約約定,
較短之繳費週期的保單免除催告義務。
而實務上,
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中,
則直接明訂月繳或季繳者不另為催告,
但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保費者仍要催告。(下圖)
至於30日寬限期,
是為了保護要保人所設立,
故應該解釋為「相對強制規定」,
簡單來說,
就是契約可約定寬限期長於30天,
但不得短於30天,
否則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應認為無效。
萬一哪天,
真的發現保單停效了怎麼辦呢 ?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規定,
被停效的保單可以在特定時間內,
申請恢復效力(復效),
這個部分就留到下一次再做說明囉。
若有保險規劃需求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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