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致被保人於死,保險賠不賠】
- 被保人致被保人於死(自殺)
- 受益人致被保人於死
- 要保人致被保人於死
【前言】
電視報導中,
有時會看到以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
再刻意殺害被保險人詐取保險金的新聞,
以保險法來看,
究竟保險賠不賠呢 ?
此篇文章布萊恩將分為三個部分作分析,
分別是:
一 被保人致被保人於死(自殺)
二 受益人致被保人於死
三 要保人致被保人於死
不同保單關係人致被保險人於死,
有不同保險法規作規範。
【被保人致被保人於死(自殺)】
依據保險法第109條第1項
「被保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價金返還應得之人。」
(白話翻譯:自殺不理賠,保單價值將還給應得之人,而此處應得之人為要保人,但如果要保人已經死亡,則歸屬於要保人的遺產。)
依據保險法第109條第2項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其條款於訂約後二年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白話翻譯:多數壽險條款,明訂自殺可理賠,要在訂約兩年後才會生效。)
(換句話說,就是買這些保單,超過兩年自殺即可理賠,立法目的在於如果被保險人死意已決,真的撐過兩年還是想死,那就賠給你吧XD。但如果保單中途有停效再復效,兩年將要從復效時重新起算喔。)
【受益人致被保人於死】
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喪失其受益權。」
(白話翻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將領不到理賠金,屬於保險法第55條第七款的失權原因。)
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事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人遺產。」
(白話翻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將領不到理賠金,如果無其他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就當作被保人遺產。)
進階討論:
Q 假使有其他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的給付方式為和 ?
A 此處可以分理論跟實務作分析,
一 理論上
受益有指定比例:失權之受益人,其部分視為未指定受益人狀態,作為被保人遺產。
受益未指定比例:其餘受益人均分。
二 實務上
現行人壽保單示範條款: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員應得部分,案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 原本受益人有A、B、C三位,受益比例分別是25%、25%、50%,後來A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喪失受益權。A的那分保險金將依照25%:50%的比例分歸B、C兩位受益人。
(此處可以思考的問題是,主管機關可能是為了節省遺產稅,但卻違反要保人真意。)
【要保人致被保人於死】
依據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價金給付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白話翻譯: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於死,將領不到理賠金,如果保費已繳兩年以上,保險公司要把保單價值給應得之人。)
進階討論:
Q 保險法第121條第3項提到的「應得之人」是誰 ?
A 此處可以分兩個學派作分析,
一 江朝國:應得之人就是要保人。
二 葉啟洲:有意懲罰該惡意要保人,應得之人應解釋成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則應歸屬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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