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遇到解釋爭議怎麼辦】
- 附合契約意義
- 附合契約與保險法
- 附合契約與其他法律
【附合契約意義】
保險是一種附合契約,
至於什麼是附合契約呢 ?
就是指契約的內容完全由一方事前擬定,
他方僅能表示接受與否,
無參與或變更內容的權利。
所以我們在簽立保險契約時,
契約內容都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的,
我們只能選擇投保與否。
這時就會產生一個問題,
如果契約條款解釋上出現疑義,
不就會對保戶產生不利嗎 ?!
因此以下將會介紹,
在法律上,
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用來保障保戶權益。
【附合契約與保險法】
在保險法,
有以下條文針對附合契約做相關規範。
保險法第54條第1項(強制規定之效力)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翻譯:強制規定又可分為「相對」強制規定及「絕對」強制規定,
相對強制規定,是指契約約定不得變更之,但有利保戶者不在此限。EX:§116寬限期30天
絕對強制規定,是指契約約定牴觸者一律無效。EX:§109 II自殺兩年條款)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白話文翻譯:保險契約之解釋,應遵照文意→當事人真意→有利保戶解釋,當文意及當事人真意無法判斷時,則要做有利保戶的解釋。)
保險法第54-1條(約定無效之情形)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白話文翻譯:此條為落實內容控制原則,契約條款雖未違反法律上的絕對強制規定或相對強制規定,但其內容與一般法律理念有所偏離,則約定無效。)
【附合契約與其他法律】
在其他法律,
有以下條文針對附合契約做相關規範。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如果大家在理賠上遇到契約條款解釋爭議時,
不妨參考以上法條,
或請自己的保險業務協助處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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